交易品种 | 铁矿石 |
交易单位 | 10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单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2、3、4、5、6、7、8、9、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交割地点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I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指标 | 质量标准 |
铁(Fe) | 62% |
二氧化硅(SiO2) | ≤4.0% |
三氧化二铝(Al2O3) | ≤2.5% |
磷(P) | ≤0.07% |
硫(S) | ≤0.05% |
微量元素 | 铅(Pb)≤0.10% |
锌(Zn)≤0.10% | |
铜(Cu)≤0.20% | |
砷(As)≤0.07% | |
二氧化钛(TiO2)≤0.80% | |
氟+氯≤0.20% | |
氧化钾(K2O)+ 氧化钠(Na2O)≤0.30% | |
粒度 | 至少90%在10毫米以下,且最多40%在0.15毫米以下 |
指标 | 允许范围 | 升贴水(元/吨) |
铁(Fe) | ≥60.0%且<62.0% | 每降低0.1%,扣价1.5 |
>62.0%且≤65.0% | 每升高0.1%,升价1.0 | |
>65.0% | 以65.0%计价 | |
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 | ≤10.0% | 在二氧化硅>4.0%时,二氧化硅每升高0.1%,扣价1.0; |
在三氧化二铝>2.5%时,三氧化二铝每升高0.1%,扣价1.0; | ||
磷(P) | >0.07%且≤0.10% | 每升高0.01%,扣价1.0; |
>0.10%且≤0.15% | 每升高0.01%,扣价3.0; | |
硫(S) | ≤0.20% | >0.05%且≤0.20%时,每升高0.01%,扣价1.0 |
粒度 | 至少70%在0.075毫米以下 | 0 |
水分 | 铁矿石采用干基计价,水分是扣重指标。实物交收时,实测水分按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6.3%)。 |
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 | 1000手 |
最小交割单位 | 100手(10000吨)提货单交割为400手(4万吨) |
交割手续费 | 0.5元/吨 |
仓储费 | 0.5元/吨天 |
检验费 | 与质检机构协商确定 |
出入库费 | 实行最高限价 |
品种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手) | 期货公司会员 | |
铁矿石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铁矿石 | 单边持仓≤200,000 | 20,000 | 20,000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 |||
品种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铁矿石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 6,000 | 6,000 |
交割月份 | 2,000 | 2,000 |
铁矿石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 |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普通月份交易保证金(%) |
N ≤8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 >8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临近交割月份 | |
交割月前月第10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易状况 | 涨跌停板幅度 | 交易保证金标准 |
第1个涨停板 | 4% | 5% |
第2个涨停板 | 6% | 8% |
第3个涨停板 | 8% | 10% |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 ||||||||||||
序号 | 交割仓库名称 | 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协议库容(万吨) | 装运站/港 | 交割专区 | 基准库/非基准库 |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
1 | 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金岸2道481号 | 300452 | 李刚 | 13389023855 022-25703089 | 022-25703893 | ligang666688@163.com | 100 |
铁路:东大沽站 船舶:天津港码头 |
天津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李昊 | 022-25703892 13389953530 | haolingqi2008@163.com | ||||||||||
2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鑫港大厦2220室 | 222042 | 李平 |
0518-82389267 13605132219 |
0518-82389267 | lyglp@163.com | 20 |
铁路:连云港东站 船舶:连云港码头 |
连云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3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调度中心大楼107室 | 276826 | 付亚峰 | 0633-8382823 13686333206 | 0633-8381268 | fuyafeng82@163.com | 40 | 铁路:日照站 船舶:日照港码头 | 日照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4 |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市港青路6号青岛港集团业务部309室 | 266011 | 鲁志刚 | 0532-82988356 13805428892 | 0532-86851759 | luzg.ywb@qdport.com | 300 |
铁路:黄岛站 船舶:青岛港码头 |
青岛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5 | 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办公楼 | 063611 | 苏鑫 | 0315-2916471 13931521582 | 0315-2916471 | suxin1129@126.com | 50 |
铁路:唐港站 船舶:京唐港码头 |
京唐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6 | 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南航路北侧 | 300452 | 王欣 | 022-25703947 13820893028 | 022-25703958 | 541598233@qq.com | 50 |
铁路:东大沽站 船舶:天津港码头 |
天津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7 | 曹妃甸港有限公司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弘毅码头508室 | 063210 | 李进禄 | 0315-8850587 13313297826 | 0315-8850592 | lijinlu01@163.com | 100 |
铁路:曹妃甸站 船舶:曹妃甸港码头 |
曹妃甸港区 | 基准库 | 0 |
注:协议库容为我所与交割仓库签订的最低保证库容,交割仓库实际存放货物可能超过协议库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厂库名录 | ||||||||||||
序号 | 交割厂库名称 | 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装运站/港 | 标准仓单最大量(万吨) | 日发货速度(万吨/天) | 基准库/非基准库 |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
1 |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河北唐山建设北路81号 | 063000 | 王安 | 0315-2793168 13603372806 | 0315-2793168 | wangan55525@163.com | 铁路:柏庄站 | 15 | 1 | 基准库 | 0 |
2 | 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605 | 215625 | 黄英 | 0512-58953861 18662232026 | 0512-58953864 | huangy@shasteelresources.com |
铁路:连云港东站 船舶:连云港码头 |
20 | 1.5 | 基准库 | 0 |
3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33层 | 100080 | 冀超 | 010-62689292 13910211483 | 010-62688977 | jic@sinosteel.com | 铁路:日照站 船舶:日照港码头 | 20 | 1.5 | 基准库 | 0 |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铁矿石检重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三章 提货单交割
第十六条 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铁矿石合约可采用提货单交割,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签发日期等。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
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
铁矿石合约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为4万吨或其整数倍。
第十九条 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主动沟通协商货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一条 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个自然日(若第三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通知日。
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提单号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如果货物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十二条 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三条 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卖方仍未发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四条 货物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物检验前)10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到场监收。
(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检验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的铁矿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留存2个月。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货物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首先根据装船时检验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物交收时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允许3%的溢短。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40000吨,装船水分检验结果为6%,卸船时质检机构的水分检验结果为8%,则卸货时应按40000÷(1-6%)=42553(吨)足量验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a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a×(1-8%)吨,溢短为[a×(1-8%)-40000](吨)。
(四)卸货完成当日,卖方根据港口出具的磅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明细,买方应在当天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
买卖双方在完成报关和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确认后卖方会员最迟于下一交易日14:00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买方会员应在卖方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14:30前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同时,买方将三方确认后的有效提货单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户留存备查。